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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浏览某短视频平台时,发现临安区一餐厅以店内有“米其林粤菜主厨”和“米其林川菜主厨”为卖点进行宣传。根据该线索,执法人员上门核查并先后对两名“米其林主厨”开展询问。两名大厨均承认自己并未在米其林上榜餐厅当过主厨。
经查明,该餐厅为了吸引顾客,选择了多个本地探店主播和矩阵进行宣传,内容为“北京米其林餐厅粤菜主厨和成都米其林川菜主厨双坐镇”。当事人的广告中含有虚假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属于虚假广告行为。在执法人员的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仍在短视频平台上继续发布虚假内容的视频,最终我局对该餐厅作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26100元并责令其改正。
商家付钱给广告公司或网红,让他们在网络视频中宣传自己,从而扩大影响力,吸引大批年轻人前往,这本无可厚非。但是,无论通过何种途径发布广告和宣传,都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来源:法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