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方要求食品进口商必须提供相当于或不低于规定标准的食品生产体系符合性证明文件或证书,以确保进口食品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生产标准,证明进口食品是在符合规定标准的体系下生产的。2021年4月19日发布的旧版《进口食品生产体系标准文件和认证要求》公告现予废止。此次发布的新版《标准和认证要求》规定,进口食品的生产体系应相当于或者不低于泰国国内相关食品生产体系标准。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签发机关应为生产国政府主管机关、生产国政府主管机关认可的其它机构、国际认可论坛(IAF)成员单位和其所认可的认证单位。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须为正本,如果不能够提供正本,也可提供证明文件或证书的副本,但需由签发机关、生产国驻泰大使馆、政府机关加以证明;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至少应包括食品生产体系标准名称、食品生产企业或设施的名称和地址、认证范围、认证日期、失效日期、认证状态、签发机关、认可单位、标准所有人等信息。相关证明文件或证书应规定文件或证书的失效日期,除非能证明文件或证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更多详情参见:https://moph.cc/GMPpackinghouse ;https://moph.cc/GMP-420 ;https://apps.fas.usda.gov/newgainapi/api/Report/DownloadReportByFileName?fileName=Thai%20FDA%20Repeals%20Certification%20Requirement%20for%20Copies%20of%20Verifiable%20Export%20Certificates%20for%20imported%20Foods_Bangkok_Thailand_TH2024-007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