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马鞍山市某酒业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12瓶贴有“内部特供”等字样标签的白瓷酒及24个印有“内部专供”字样的包装盒。经查,当事人将普通的桶装酒灌装进白瓷瓶中,并贴上“内部特供”等字样的标签,使用印有“内部专供”字样的包装盒进行包装,用于门店开业的推销活动。消费者购买一定金额的酒,赠送一瓶“特供VIP品鉴酒”。当事人让消费者误认为其经营的灌装赠品白酒与“内供”“特供”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案件评析
以冒充的“特供”“专供”酒为宣传噱头,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仅损害了党政机关和军队形象,也扰乱线上线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采取有力措施,严厉打击“特供酒”市场乱象,积极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法条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执法监督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