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通告的监督抽检信息涉及25大类食品831批次,包括:粮食加工品、食用油(含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肉制品、饮料、方便食品、饼干、罐头、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餐饮食品(含餐饮具)、食品添加剂、食用农产品。合格805批次,不合格26批次。不合格项目涉及农兽药残留问题、微生物污染问题、食品添加剂问题、其他污染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农兽药残留问题
(一)标称福建省安溪县九宾茶业有限公司2024年7月1日生产的铁观音(茶叶),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厦门鹭棋茶叶有限公司。福建省安溪县九宾茶业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二)福建万星城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木瓜(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荷兰豆(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烯酰吗啉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福建天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生姜肉(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25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福建天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五)晋江市欧融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鸡蛋(购进日期为2024年9月22日),地克珠利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古田县鑫宜之家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香芹(芹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15日),毒死蜱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南安市水头镇津晨生鲜店销售的芹菜(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17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福建省平潭县新华榕超市有限公司流水店销售的牛蛙(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九)惠安润泰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木瓜(订单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漳州市芗城区欣乐汇食品店销售的山药(订单日期为2024年10月12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一)泉州鲤城福德龙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甜蜜桔(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氧乐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二)福建好多多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三明分公司销售的线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9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三)福州新领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木瓜(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四)平潭冠业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7日),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五)莆田市涵江区新万兴隆超市销售的青线椒(购进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啶虫脒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十六)沙县清华板鸭店销售的青尖椒(订单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标称漳州市睿谷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10月2日生产的绵绵咸芝士味蛋糕,霉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罗源县滨海新城建雪食品店。
(二)漳州市龙文区张剑武餐饮店的椭圆盘(消毒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食品添加剂问题
(一)惠安宝海四季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鲜米粉(米粉制品)(购进日期为2024年7月5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政和县有家小吃店销售的肉包(加工日期为2024年10月9日),糖精钠(以糖精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其他污染问题
(一)标称晋江味友食品有限公司2024年4月15日生产的手工烤鳕鱼,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宁德福万佳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晋江味友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维持初检结论。
(二)标称浙江裕舟海洋食品有限公司2023年11月3日生产的板烧鱿鱼片,N-二甲基亚硝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销售单位为漳州新华都百货有限责任公司漳浦绥安店。
(三)漳州市龙文区步文街道郑小伟快餐餐馆的圆盘(消毒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惠安县落汤鱼小吃店的饭碗(消毒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漳州市龙文区步文街道郑小伟快餐餐馆的小料碗(消毒日期为2024年10月20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福州市马尾区彬芬牛肉馆的圆盘(消毒日期为2024年10月21日),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针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已开展核查处置,督促生产经营者履行停止销售、下架、召回和公告等法定义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控食品安全风险。
特别提醒消费者,如购买或在市场上发现通告所列的不合格产品,请拨打投诉举报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特此通告。
附件: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