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为民
以案释法
酱卤肉制品超范围使用着色剂
三黄鸡抽检不合格
……
@各位老板,请注意!
这些都是违法违规行为!
做不得!
对于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我们必将发现一起,曝光一起
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扎实推进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切实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我市市场监管系统查处一批肉类产品违法犯罪案件,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希望各经营主体以案为鉴,依法诚信经营。
案例一
武侯区红原手撕牦牛肉店销售掺杂掺假食品案
2024年1月29日,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消费者举报辖区内红原手撕牦牛肉店销售假冒牛肉干后,随即对该店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并委托第三方机构现场抽样。检验结果为“检出猪源性成分、检出牛源性成分”。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掺杂掺假的食品”。
行政处罚
武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查封涉事产品,罚没合计46126.75元。
案例二
彭州市成都椰伦食品有限公司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案
2024年3月6日,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肉制品专项整治行动中,经执法检查和监督抽检查明成都椰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芝麻鸭(酱卤肉制品)超范围使用了着色剂“日落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行政处罚
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涉事物品,罚没合计16032.3元。
案例三
蒲江县赵霞食品经营部兽药残留超标食品案
2024年6月3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对蒲江县赵霞食品经营部销售的三黄鸡进行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行政处罚
蒲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2000元。
督督熊科普时间到
今年4月,国务院食安办、公安部
农业农村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
《关于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
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部署各地开展为期8个月的
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
四川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部门也在全省部署开展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查处一批重点案件、关停一批违法经营主体、惩处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严厉打击肉类产品违法犯罪行为,健全肉类产品质量安全长效监管机制,保障肉类产品质量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