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食品摊贩:
一、各食品小摊贩应在政府指定区域、规定时间段内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需依法办理《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经营期间应公示《食品摊贩安全信息公示牌》、食品安全承诺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信息,不得超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二、食品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加工操作人员应穿戴整洁衣帽、宜佩戴口罩。食品摊贩应当设置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及销售设施;制作和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配备防雨、防尘、防蝇、防虫等设施;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分开,防止原辅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加工用水应符合饮用水的要求,不得使用达不到饮用水标准的雨水、景观水、池塘水等。
三、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使用的食品包装容器、工具和接触食品的售货设施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
四、建立并落实食品、食品原料以及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采购的畜禽肉类应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采购猪肉还应索取并留存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杜绝使用病死或来源不明的肉类及其制品。
五、在经营期间,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合肥市摊点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及时清理场地,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卫生,遵守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规定。
六、食品摊贩禁止经营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自制以勾兑工艺加工的酒类、生食水产品、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得从事非法野生动物交易,以及为野生动物交易提供便利。不得影响道路通畅、交通安全和居民日常生活,不得在幼儿园、中小学校门口二百米范围内摆摊经营。
七、食品摊贩要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强化食品安全管理,规范操作,文明经营。
八、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加强卡式炉和液化气等的安全管理,并进行定期检验,严禁违规使用。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要在第一时间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主动做好善后工作,不得迟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