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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确定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名单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发〔2024〕112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2-05 08:11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原文:
核心提示: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4〕40号)要求,经研究,确定11个地区作为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并同意将第一批试点地区中的1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
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构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组织申报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的通知》(国市监竞争函〔2024〕40号)要求,经研究,确定11个地区作为第三批全国商业秘密保护创新试点地区,并同意将第一批试点地区中的1个地区试点范围由市辖区扩大为全市。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协调,切实加强对试点地区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试点工作辐射带动作用,推动辖区内商业秘密保护水平整体提升。各试点地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创新试点主体责任,立足地方实际,细化试点方案,强化监管执法,积极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务实、高效、管用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确保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其他地方要学习借鉴试点地区的经验做法,结合实际做好商业秘密保护工作。
 
 
 
  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2月3日
日期:2024-12-05
 
 标签: 监管
 科普: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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