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小超市便利店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工作指引
第一条 经营证照要公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依法办理备案。
第二条 健康证明要取得。经营熟食、即食等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须取得健康证明,且健康证在有效期内。
第三条 索证索票要规范。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严把食品采购关。采购食品要向供货商索取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不得采购销售来源不明、无标签标识、篡改生产日期或保质期、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条 散装食品要标识。销售散装食品,要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清晰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五条 食品贮存要严格。查看食品标签标识的贮存条件,销售需冷藏冷冻等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如低温乳制品、雪糕等),要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设备,并按食品标识的温度和条件保存食品。
第六条 特殊食品要分区。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在经营场所设置专柜(专区),并在专柜(区)显著位置设立提示牌,分别标明“保健食品销售专柜(区)”“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专柜(区)”“婴幼儿配方乳粉销售专柜(区)”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保健食品经营者在保健食品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等消费提示。
第七条 定期自查要落细。定期检查货架(品),对已经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并建立处置记录。
第八条 未成年人要保护。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售酒的标志,经营过程中不得向未成年人售酒,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出示身份证件。
第九条 投诉处置要及时。在经营场所公示消费者维权电话。对合理投诉,及时采取退(换)货或合理赔偿等方式协商解决;对不合理诉求,要与消费者做好沟通解释;对超出合理界限的不当诉求、恐吓、威胁等行为,要寻求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