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亳州市市场监管局继续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行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集中力量,重拳出击,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违法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件。现选取部分典型案例(第三批)予以发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3: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某面皮生产小作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案
2024年7月31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蒙城县某面皮生产小作坊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用油26桶、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3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蒙城县某面皮生产小作坊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加工场所内存放有过期食品原材料:1.道道全本香菜籽油16桶,生产日期2022年11月18日,保质期18个月;2.香满园食用植物调和油3桶,生产日期2022年9月3日,保质期18个月;3.香满园食用植物调和油4桶,生产日期2022年8月22日,保质期18个月;4.鲤鱼牌菜籽油3桶,生产日期2022年6月16日,保质期18个月;上述食品油均已超过保质期。经查,2023年3月16日,一开厢式货车的批发商上门推销,当事人购进其所售上述食用油26桶,共计1267元,用于加工面皮使用。截至查获时止,上述食用油刚开封使用,生产有0.5公斤的面皮,已自行销毁,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四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王某某生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4年10月16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蒙城县王某某生鲜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47斤、没收违法所得52.7元和罚款4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3日,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王某某生鲜肉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摊位上现存猪肉53斤,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出该批猪肉的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执法人员对该批猪肉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和抽样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23日以13.8元/斤的购进价从他处购进该批猪肉78斤在店内销售,未索要购进票据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截止被查获时,该批猪肉已以15.5元/斤的销售价,售出31斤(其中检测机构抽样3公斤),剩余47斤猪肉被依法扣押,货值金额1209元,违法所得52.7元。
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蒙城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蒙城县赵某肉食批发部使用未经检定电子计价秤案
2024年7月3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蒙城县赵某肉食批发部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经检定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电子计价秤、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4日,蒙城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蒙城县赵某肉食批发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的强制检定范围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未加贴检定合格标识,未能提供强制检定证书。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计价秤共计3台,其中2台未经计量检定,未加贴检验合格标识,无法提供检定证书。
当事人的使用强制检定范围内的工作计量器具但该计量器具未经检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谯城区某食品百货商行在拼多多平台销售食品时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宣传案
2024年7月2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查处谯城区某食品百货商行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3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安徽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对当事人谯城区某食品百货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此地址经营,无法联系到当事人。于2024年1月9日中止调查,并将当事人列入《经营者异常名录》。2024年6月17日,当事人办理经营异常相关事宜,亳州市谯城区市场监管局即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恢复调查。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0月起,在经营的拼多多平台店铺“药都养生源”销售“枇杷秋梨膏”,产品描述中有“北京同仁堂枇杷梨膏咳嗽润肺止咳正宗手工琵琶雪梨儿童正品”宣传内容,上述食品销售时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宣传,广告费用3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二项,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10: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周某某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及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4年7月17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某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及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违法行为,并以涉嫌构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2024年6月3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涡阳县某建材城内商铺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当事人周某某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在生产加工现场发现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膳食补充剂(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现场查扣黄色胶囊2万粒、瓶装绿色胶囊940瓶、瓶装蓝色胶囊2748瓶、瓶装红色胶囊171瓶、肉桂粉290公斤、姜黄粉225公斤以及贴标机、胶囊填充机等生产加工设备若干台,执法人员依法将上述涉案物品扣押并将涉案产品送检。2024年7月11日收到鉴定意见书,在送检的绿瓶胶囊中检出“双氯芬酸钠”。
当事人周某某未经许可从事保健食品生产营及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按照行刑衔接规定移送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