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饲用鱼粉、鱼油等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输华检疫和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进口产品范围
本公告中的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是指水生动物(水生哺乳动物除外)及其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副产品制成的鱼粉、鱼油等动物源性饲料。
三、生产企业要求
(一)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生产企业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推荐,经中方考核合格并注册登记。
(二)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生产企业在巴方有效监督下,符合巴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三)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质量管理体系或按照HACCP理念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并有效执行产品召回和追溯制度。
四、进口产品要求
(一)原料要求。
1. 原料来自于巴西海域、公海捕捞水生动物或者养殖水生动物(不包括海洋哺乳动物),由上述动物的整体或供人类消费水产品加工厂的副产品加工生产。
2. 不使用因动物疫情死亡的水生动物,或因扑灭动物疫情而淘汰的水生动物。
3. 不含其他非水生动物的成分。
(二)生产加工要求。
1. 经过中心温度不低于85℃,时间不少于15分钟的热处理,或者中方认可的其他等效的加工方式。
2. 加工过程没有添加任何不明种类的动物源性原料及禁用物质。
3. 生产过程中和生产后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污染。
(三)产品要求。
1. 产品在巴西境内允许自由销售。
2. 产品不含有危害动物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并符合中国、巴西的饲料安全卫生标准。
3. 产品输华前,经巴西官方认可的实验室采用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结果为阴性。PCR方法检测反刍动物源性成分DNA的限值为0.1%。
4. 产品出口前,经官方主管部门随机抽样检测,结果符合以下要求:
沙门氏菌:25g产品中未检出:n=5,c=0,m=0,M=0;
肠杆菌:1克样品中不超过300:n=5,c=2,m=10,M=300;
其中:
n-检验的样品数
m-细菌数的最小值(阈值);如果所有样品中细菌数都没有超过m,该结果为合格;
M-细菌数的最大值;如果有1个或多个样品中细菌数等于或大于M,该结果为不合格;
c-细菌数介于m与M之间的样品数,如果其它样品的细菌数是小于或等于m,该结果仍认为可接受。
五、包装、标签和存储运输要求
1. 使用全新、洁净,密封性和防潮性能良好,不易破损的包装。
2. 产品外包装需加施标签,标签应符合中国国家标准《饲料标签》(GB 10648)的要求,并应注明“非供人类食用”或“仅用作饲料”等警示语。
3. 产品的储存、运输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污染。
六、出口前查验和证书要求
巴方根据巴西法律法规和议定书要求对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具兽医卫生证书,证明符合有关议定书的要求。
七、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疫审批。
进口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部分取消检疫审批的产品除外)。
(二)证单核查。
1. 需要办理检疫审批的,核查是否已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 核查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3. 核查卫生证书是否真实有效。
(三)货物检查。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巴西输华饲用水生动物蛋白及油脂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四)不合格情况处理。
1. 无有效卫生证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2. 来自非注册登记巴西生产企业的产品,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 货证不符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4. 发现土壤、动物尸体、动物排泄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无法进行有效的检疫处理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 标签不符合标准且无法更正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6. 经检测发现安全卫生项目不符合中国饲料卫生标准的,作除害、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7. 发现散包、容器破裂的,由货主或代理人负责整理完好。包装破损且有传播动植物疫病风险的,应当对所污染的场地、物品、器具进行检疫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日
公告下载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