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进境水果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关于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鲜食葡萄(以下简称葡萄),学名Vitis vinifera,英文名Table grapes。
三、允许的产地
巴西伯南布哥州(Pernambuco)和巴伊亚州(Bahia)葡萄产区。
四、批准的果园、包装厂及冷处理设施
输华葡萄果园、包装厂和冷处理设施须经巴西联邦共和国农业和畜牧业部(以下称巴方)审核,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以下称中方)批准注册。注册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及注册号码,以便在出口货物不符合本公告相关规定时准确溯源。在每年出口季节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企业名单,经中方审核批准后在海关总署网站上公布。
五、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1.地中海实蝇Ceratitis capitata
2.南美按实蝇Anastrepha fraterculus
3.南美果树象甲Naupactus xanthographus
4.大洋臀纹粉蚧Planococcus minor
5.无花果刺粉蚧Planococcus ficus
6.葡萄根瘤蚜Viteus vitifoliae
7.澳花蓟马Frankliniella australis
8.美澳型核果褐腐菌Monilinia fructicola
9.葡萄苦腐病菌Phyllosticta ampelicida
六、出口前管理
(一)果园管理。
1.输华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维持果园卫生条件,及时清理带病虫害的果实、去除枯叶杂草等,确保生产过程的可追溯性。果园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治理(IPM),包括定期开展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化学或生物防治以及农事操作等控制措施。
2.巴方应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进行监测。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技术人员应当接受巴方或其授权培训机构的培训。
3.输华果园应保留有害生物监测调查和防治记录,并应要求向中方提供。防治记录应包括生长季节使用的化学药剂名称、活性成分、施用日期、浓度等细节。
4.针对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输华果园须采取田间综合管理措施,包括开展监测诱捕,使用化学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实蝇和南美按实蝇种群密度。监测时间应从开花期开始至采收期结束。输华果园内使用以性信息素Trimedlure为诱饵,用Jackson诱捕器进行地中海实蝇监测,使用Mcphail诱捕器对南美按实蝇进行监测。诱捕器设置密度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2个(小于1平方公里的果园至少安装2个诱捕器),每周检查一次诱捕器。如果任何一种实蝇FTD(每天每个诱捕器诱捕平均数量)> 0.7时,需进行有效防治。
5.针对美澳型核果褐腐菌和葡萄苦腐病菌,从开花期到收获期,每两周对果园进行一次监测。如发现疑似病害,应将样品送实验室鉴定,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如发现溃疡症状,应清除感病枝条或用杀真菌剂(如铜喷雾剂)防治,并在冬季之前和期间在果园进行修剪和卫生工作。如果在水果上发现这些病原体,巴方应暂停相关果园输华资格。
6.针对葡萄根瘤蚜、大洋臀纹粉蚧、无花果刺粉蚧、南美果树象甲、澳花蓟马等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从发芽期至收获期,至少每周对果园进行一次监测,重点检查枝干、茎、叶及果穗等部位是否感染有害生物,如发现相关有害生物或危害症状,应立即采取化学或生物防治在内的综合管理措施。
(二)包装厂管理。
1.输华葡萄的加工、包装、储藏和装运过程,须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检疫监管下进行。包装和冷藏设施需保持良好的卫生条件,并需具有防止有害生物再感染的措施(如防虫网)。
2.输华葡萄在加工、包装过程中,应经过剔除、挑拣、分级等程序,以保证不带有昆虫、螨类、烂果及枝、叶、根和土壤。
(三)包装要求。
1.输华葡萄的包装材料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符合中国有关植物检疫和卫生要求。应在葡萄包装盒中使用SO2保鲜膜。外包装如有通气孔,则需用防虫纱网(最大孔径1.6 mm)覆盖每个包装盒的通气孔或整个托盘。包装好的输华葡萄应立即入库,并单独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2.如使用木质包装,须符合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 15)要求。
3.每个包装箱上应用中文或英文标注水果名称、国家、产地、果园名称或注册号码、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每个包装箱和托盘须用中文或英文标注“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四)检疫处理要求。
1.输华葡萄需针对实蝇采取冷处理措施,冷处理指标要求应满足以下任一条件:
(1)1.11°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5天或以上;
(2)1.67°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17天或以上;
(3)2.22°C或以下(果肉温度),连续处理21天或以上。
2.冷处理需在巴方或其授权人员的监管下,按照出口前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1)或运输途中冷处理操作程序(附件2)进行。
(五)出口前检验检疫。
1.在贸易开始的前两年内,巴方或其授权人员应按照每批货物2%的比例对每批输华葡萄进行抽样检查。如两年内没有发生植物检疫问题,抽样比例可降为1%。
2.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整批货物不得出口中国。巴方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同时,保存查获记录,应要求向中方提供。
(六)植物检疫证书要求。
1.经检疫合格的葡萄,巴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注明果园和包装厂名称或注册号码,并在附加声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requirements specified in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Table Grapes from Brazil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该批货物符合巴西鲜食葡萄输华植物检疫议定书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
2.对于实施出口前冷处理的葡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及处理设施名称或注册号码等信息。对于实施运输途中冷处理的,应在植物检疫证书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处理),并注明处理温度、持续时间、集装箱和封识号码等信息。
3.在贸易开始前,巴方应向中方提供植物检疫证书样本,以便确认和备案。
七、进境检验检疫及不合格处理
输华葡萄到达中国进境口岸时,中国海关按照以下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一)有关证书和标识核查。
1.核查输华葡萄是否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植物检疫证书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六)项规定。
3.核查包装箱和托盘上的标识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六条第(三)项规定。
4.对于出口前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巴方签字确认的冷处理报告以及果温探针较正记录;对于运输途中实施冷处理的货物,检查冷处理报告、果温探针校正记录等。
(二)进境检验检疫。
1.输华葡萄应从中方允许进口水果的口岸进境。
2.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输华葡萄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1.如发现来自未经批准的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则该批货物不准进境。
2.如冷处理被认定无效或失败,则对该批货物作到岸冷处理(如仍可在本集装箱内进行)、退回、销毁等处理措施。
3.如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或巴西新发现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土壤或植物残体等,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销毁或检疫除害处理。
4.如发现不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则对该批货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如发现上述不合格情况,中方将立即向巴方通报,并视情况暂停相关果园、包装厂或冷处理设施的葡萄进口。巴方应查明不合格原因并采取改进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中方将根据巴方整改结果,决定是否取消暂停措施。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关总署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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