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今年以来,福建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把制止餐饮浪费作为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内容,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福州市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福州市马尾区斯比德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22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福州市马尾区斯比德餐饮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马尾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29日,马尾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店内醒目位置贴有“光盘行动,反对浪费”的宣传标语,在餐桌及店内墙壁都贴有引导消费者按适量点餐的提醒。
02
厦门市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市集美区南味星饮食店(大榕树柴火鸡)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20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厦门市集美区南味星饮食店(大榕树柴火鸡)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未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集美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27日,集美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已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
03
漳州市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霄县温粥馆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案
2024年6月20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云霄县温粥馆粥店经营场所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云霄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6月28日,云霄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就餐区醒目位置张贴了“厉行节约 反对浪费”“适量点餐 杜绝浪费 ”等宣传标语,在菜单上明示“根据就餐人数适量点餐”等提醒。
04
泉州市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晋江市青阳知粥府小吃服务店反食品浪费行为案
2024年7月8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晋江市青阳知粥府小吃服务店开展网络餐饮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美团平台的网店页面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份量、规格或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经查,当事人依法办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餐饮外卖平台提供服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十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8月5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8月12日,晋江市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发布在平台页面上的菜品均已标注份量,已发布按需点餐的提示信息。
05
龙岩市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武平县思明比萨店未主动履行反食品浪费宣传的行为案
2024年4月9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武平县思明比萨店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武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4月18日,武平县市场监管局对该店的整改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海报,在餐桌、墙壁等醒目处张贴了“光盘行动”等消费提示语,并对服务员进行了教育培训,主动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避免浪费。
稿源:执法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