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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三:李某某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减肥咖啡”过程中添加西布曲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1-29 11:18 来源: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文:
核心提示:典型案例三:李某某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减肥咖啡”过程中添加西布曲明。
   11月19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公开发布一批涉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此次案例发布,旨在震慑食品领域犯罪行为,规范市场秩序,回应老百姓关切,引导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在全社会营造安全的食品市场环境。
 
  典型案例三

  李某某等4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生产“减肥咖啡”过程中添加西布曲明

  简要案情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非法获利,在网络平台上购买无生产厂家、无质量合格证的小袋减肥咖啡,并购买大号包装袋和封口机,在被告人苏某家中进行包装并通过网络平台销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苏某帮助李某某销售减肥咖啡。作为李某某下线微商的被告人何某,自2019年开始就从李某某处购进“减肥咖啡”并对外销售。销售期间,有人向何某反映饮用减肥咖啡后身体不适,何某也曾询问李某某所销售的减肥咖啡中是否有违禁品,李某某告知其减肥咖啡中含有药物,但何某并未停止销售减肥咖啡。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某某、赵某某、何某住处均搜查出涉案“MOKA 减肥咖啡”若干。经检测,上述咖啡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
 
  裁判结果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何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被告人赵某某、苏某明知他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为他人提供帮助,四人的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及认罪认罚等情节,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何某、苏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为追求完美身材,一些爱美人士开始食用“减肥产品”,但市面上不少“减肥产品”属于“三无产品”,食用后会让人产生食欲不振、头晕、恶心等症状,一些食用者误以为是“减肥产品”的效果,实际上是中毒后身体发出的示警。本案被害人因在被告人何某处购买减肥咖啡,食用后发现身体不适,遂将咖啡送往相关机构检验,因检测出内含西布曲明成分而报警。减肥咖啡中含有的西布曲明原本是用来辅助治疗肥胖症,但由于该成分副作用大,服用后会产生抑制食欲,造成心率增快、血压增高等状况,严重时会造成服用人中风或死亡,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早已停止西布曲明制剂和原料药在我国生产、销售和使用。本案通过判决作出警示,食品安全大于天,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应秉持诚实守信、合法合规的经营理念,售卖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广大消费者也需擦亮双眼仔细甄别,避免购买“三无产品”,切勿听信不法商家对食品功效的虚假宣传,在购买到不合格食品时应积极向相关部门举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典型案例四:柯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制作肠粉过程中添加工业硼砂
日期: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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