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安县某小吃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6日,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成安县某小吃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吃店经营场所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磁县某餐饮服务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案
2024年3月15日,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磁县某餐饮服务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经营场所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2024年4月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仍未张贴摆放反浪费标识,餐饮服务经营者诱导、误导消费者明显超量点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鸡泽县某烤肉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18日,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鸡泽县某烤肉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鸡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永年区某餐饮店未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3日,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年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堂内未设立标识标牌或张贴提醒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永年区某快餐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的行为案
2024年11月8日,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永年区某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永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丛台区某餐饮服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3日,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丛台区某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大厅、包间墙上无光盘行动标语提示,餐桌上未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牌,且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执法人员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2024年1月1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包间餐桌上仍有顾客剩余未食用菜品,当事人仍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丛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做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