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3日,检测机构受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对上海某餐饮有限公司自制的酸萝卜海蜇丝进行抽样检验。2024年6月17日,我局接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当事人自制的酸萝卜海蜇丝的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I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结果通知书与检验报告于2024年6月19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即复检申请。
经查,当事人共制作了8份酸萝卜海蜇丝,销售价为45元/份,销售2份,抽样6份,无库存。由菜品销售统计表和采样单显示自制并销售的酸萝卜海蜇丝扣除折扣实际销售金额为355.83元,货值金额355.83元,故违法所得355.83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浦东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浦东市场监管局第一时间要求当事人下架并召回抽检不合格菜品,要求当事人自查问题并整改。
供稿:稽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