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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6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24年第41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1-21 08:52 来源: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原文:
核心提示: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了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酒类,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5大类食品1166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饮料等5大类食品26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
  近期,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抽检餐饮食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豆制品酒类肉制品食品添加剂食糖食用农产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蔬菜制品,水产制品,水果制品,速冻食品饮料15大类食品1166批次样品。检出其中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和饮料等5大类食品26批次样品不合格。发现的主要问题是有机污染物、微生物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质量指标不达标和其他指标问题。具体情况通告如下:
 
  一、有机污染物问题
 
  通许县邸阁乡百乐购物广场销售的、标称扶沟县白潭镇香云石磨香油坊生产的小磨香油,其中苯并[a]芘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微生物污染问题
 
  (一)温县需跃食品店销售的、标称焦作市鑫泉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拳乡包装饮用水,其中铜绿假单胞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孟津县麻屯一吃香米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许昌市建安区友崧沙县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信阳市明港小甜螺螺蛳粉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叶县鹰城永悦购物中心(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标称方城县纯一纯净水有限公司生产的任氏纯一牌淡竹叶风味饮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开封市示范区孙玉坤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夏邑县默默餐饮饭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太康县李创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农兽药残留超标问题
 
  (一)封丘县陈固众辉蔬菜店销售的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通许县仁和超市销售的黄豆芽,其中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封丘县应举镇万家福购物广场销售的精品姜,其中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河南丹尼斯百货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分公司销售的牛上脑(牛肉),其中恩诺沙星、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基层局调查,该产品涉嫌假冒。
 
  (五)林州市桂园区正国鲜鱼批零部销售的泥鳅,其中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重金属污染问题
 
  禹州市森太百货商行销售的冻肉(皮冻),其中铬(以Cr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问题
 
  (一)漯河市召陵区昊之宇百货商行销售的、标称河南富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豆腐粉(樱花味),其中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河南富承食品有限公司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经复检后,维持初检结论。
 
  (二)商丘市梁园区悦喜食品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龙眼,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质量指标不达标问题
 
  商水县袁老乡福乐多生活用品超市(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西瓜子,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微生物污染问题与其他指标问题
 
  (一)永城市杨国福餐饮服务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二)焦作市中站区跃进路艳霞熟食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三)孟津县麻屯镇亮仔烤粉丝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四)许昌市建安区聚福源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五)信阳市明港娜慧洪餐饮服务铺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六)杞县吾家餐饮店(个体工商户)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七)桐柏县吴城张军家庭饭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筷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八)西平县朱敬敬小吃店使用的自消毒餐饮具(勺子),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抽检发现的问题,已要求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新乡、焦作、许昌、漯河、南阳、商丘、信阳、周口、驻马店等地市场监管部门对涉及单位依法处理,责令查清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流向,召回不合格产品,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分析原因进行整改,并依法予以查处。
 
  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注意饮食安全,遇到食品安全问题,请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拨打12315投诉举报电话进行投诉或举报。
 
  特此通告。
 
 
 
 
  2024年11月19日
日期: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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