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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制止食品浪费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1-18 09:56 来源: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持续推进制止餐饮浪费行动,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
  勤俭节约,爱惜粮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为持续推进制止餐饮浪费行动,积极营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良好氛围,邵阳市市场监管系统持续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行动,依法纠正、查处了多起食品生产经营者浪费食品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老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14日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城步苗族自治县某老火锅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城步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宁县崀山镇某酒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12日,新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宁县崀山镇某酒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且服务人员未履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新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宁县黄龙镇某酒楼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11日,新宁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新宁县黄龙镇某酒楼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且服务人员未履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义务。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宁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新邵县新田铺镇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8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新邵县新田铺镇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阳市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食堂对浪费行为未及时予以提醒、纠正、制止案
 
  2024年9月30日,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邵阳市某高级中学有限公司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废弃物处理台账显示,每天的废弃物处理记录为2900公斤,明显超出了废弃物的正常剩余量。经查,当事人虽然在食堂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了反食品浪费标识,但未主动对学生的浪费行为,进行及时提醒、纠正并制止,导致消费者(学生)将大量的剩菜剩饭倒掉。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新邵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冈市某总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4日,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武冈市某总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武冈市某鲜饺武冈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1月14日,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武冈市某鲜饺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武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邵东市大禾塘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邵东市大禾塘某餐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九、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庄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29日,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执法检查专项行动中,发现某庄园休闲农业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邵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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