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滨州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最大的重点领域,集中力量,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民生领域违法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现将第六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阳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阳信县洋湖乡丰阳超市经营的两种月饼过度包装案
2024年9月12日,阳信县市场监管局对阳信县洋湖乡丰阳超市经营的两种月饼进行检查。经检测,两种月饼空隙率分别为47%和41.2%,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空隙率低于30%的要求。2024年9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主动下架相关产品。
案例五: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来客香烧烤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水案
2024年8月23日,博兴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公安局移送的笔录对博兴县博昌办事处来客香烧烤店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向一名未成年人销售酒水(韩某,16 周岁)的违法行为。2024年9月18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和罚没款共计2505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李延品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案
2024年8月15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惠民县市场监管局移送的案件线索,对李延品涉嫌经营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食品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2023年从拼多多购进“NATURE FINEST 卡图巴”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和微信群进行销售。经检测涉案物品含有他达拉非成分;因涉案物品未取得中国药品注册证书,不能认定为药品。在涉案物品中被检测出的“他达拉非”不属于食品添加剂,属于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涉案物品货值金额5142元,违法所得550元。2024年10月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没收尚未销售的涉案物品9包、罚没款共计1055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崔依彤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2024年7月17日,邹平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崔依彤的住址进行了检查,并对查获的减肥咖啡进行了送检。经查,2024年6月份,当事人从微信号为off555888-的商家处购进16盒减肥咖啡(标称名称:Yso Majic),并对外销售,销售总额5959元,该减肥咖啡经山东众合天成检验有限公司检验,结果显示含有西布曲明。2024年8月12日,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将本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欢迎社会各界拨打12345、12315举报违法行为。对提供违法线索的公民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将严格保密,依法保护。对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一经查实,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供稿:综合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