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百色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聚焦食品安全领域,查处一批涵盖食品抽检、食品添加剂、制止餐饮浪费等领域违法案件,着力解决好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守护好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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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凌云县某中学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案
2024年4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委托广西博测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凌云县某中学购进的果园鸡肉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批次果园鸡肉检出“氯霉素”成分。根据《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农业部235号公告》规定,氯霉素为禁止使用的药物,在动物性食品中不得检出。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4日向广西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果园鸡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未能查验并提供该批次果园鸡肉的《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购入上述果园鸡肉共计52kg,购进单价为41.2元/kg,金额为2142.4元。
当事人经营检验不合格的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凌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142.4元,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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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田东县某面点店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4年4月26日,田东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的要求对当事人自制的小卷心馒头进行抽样检测,经委托检验,该批次小卷心馒头中甜蜜素项目不符合要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明确规定在馒头生产加工中不能使用甜蜜素等人工合成甜味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4月26日在制作小卷心馒头时添加了大方牌甜蜜素,制作小卷心馒头数量为400个,其中180个在该店销售,220个运至田东县某面点广场分店销售,违法所得160元。因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查验及使用记录,无法查实其他批次的馒头是否违规添加甜蜜素。
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购买记录、使用制度的行为,违法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田东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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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平果某公司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施分区销售案
2024年2月22日,平果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平果某公司经营的农贸市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农贸市场销售食品农产品分类混乱,当事人作为市场开办方未要求其经营户在划定好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活动,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整改。2024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市场检查时,该情况仍未整改。
当事人经营的农贸市场未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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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田林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6月12日凌晨,田林县市场监管局对田林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成品库内有一批“鲜湿粉条”,其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是“2024/6/12/11”,涉嫌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11日晚至6月12日凌晨期间生产了335袋鲜湿粉条,共计875kg,包装袋均标注生产日期为2024年6月12日11时,上述食品被查获时尚未对外销售,价格为2.4元/kg,货值金额共计2100元。
当事人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田林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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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西市某食品零售部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案
2024年6月3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靖西市某食品零售部检查,发现其经营场所自动售卖机内用于展示食品的面板区域有饮料已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未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进行显著标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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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林县某食品经营店使用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案
2024年1月9日,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西林县某食品经营店开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鲜肉销售区仍在使用带有红色光源的“生鲜灯”,在该灯光照射下,所售鲜肉颜色呈鲜红色,感官性状已造成明显改变,关闭“生鲜灯”后,鲜肉颜色明显淡化。
当事人使用对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真实色泽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西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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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颜某某小吃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7月2日,凌云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凌云县泗城镇颜某某小吃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点菜单上有适量点餐及标识食品分量、规格或者建议消费人数等信息提示、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构成未采取措施防止食品浪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凌云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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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田阳区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餐饮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5日,田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田阳区田州镇明珠建材综合市场的百色市田阳区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经营炖盅、快餐等热食类食品制售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店内点餐区、就餐区等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亦未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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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靖西市湖润镇某农家菜馆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2日,靖西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靖西市湖润镇峒牌村的靖西市湖润镇某农家菜馆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食品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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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西林县某奶茶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2日,西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西林县某奶茶店进行日常监督时,发现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西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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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乐业县某鸡煲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0月29日,乐业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乐业县城南开发区26米大道旁的乐业县某鸡煲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内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也未主动向顾客进行按需、适量点餐、防止食品浪费的提示说明。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乐业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