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内容:
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并以中文载明原产国(地区),以及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可以不标示生产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分装销售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分装企业、分装时间、地点、保质期等信息。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