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兰州新区某超市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4年6月25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某超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商品、没收违法所得1680元、罚款人民币504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5月17日,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新区某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货架上有2瓶未开封的青花汾酒。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稽查员现场鉴定,该涉案白酒属于假冒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为“青花汾酒”的商品,当事人涉嫌存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经立案调查,当事人在店内摆放的2瓶涉案白酒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及销货台账。据当事人陈述,该涉案白酒为某顾客从店内换购香烟的置换品,共一箱6瓶,截至案发时,当事人以420元/瓶的价格共售出4瓶,店内货架摆放在售2瓶,且该顾客在换购时未留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该箱涉案白酒的相关购货凭据及合格资质证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兰州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