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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1-07 11:00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原文:
核心提示:为落实好《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中关于培育顶级种公牛的支持举措,持续推动我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建设,现对《内蒙古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内农牧厅规〔2021〕2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各盟市农牧局:
 
  为落实好《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3〕58号)中关于培育顶级种公牛的支持举措,持续推动我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建设,现对《内蒙古自治区奶牛、马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内农牧厅规〔2021〕2号)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了《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2024年6月29日
 
  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及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内政办发〔2023〕58号),支持和鼓励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加快推进以育种企业为主体,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自治区奶产业高质量发展种源基础建设,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涉农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内农牧奶发〔2023〕687号)中《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奖励实施细则》,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资源、育种设施设备和科研育种能力,并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建立紧密合作关系的奶牛育种企业,均可申报参加育种能力评价。
 
  第三条  育种企业育种能力奖励,是以鼓励和引导育种企业提高自主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育种能力建设为目的投入的“以奖代补”资金。
 
  第四条 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评价结果作为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以奖代补”资金发放的主要参考因素。
 
  第二章  评价内容和等级
 
  第五条  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基础条件、育种投入、育种基础工作、育种材料、育种成果、管理机制、政策保障、项目执行情况等。
 
  第六条  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畜种为乳用及乳肉兼用品种(荷斯坦牛、乳肉兼用型西门塔尔牛、三河牛)。
 
  第七条 根据评价内容,细化设定各项育种能力评价指标和具体分值。总分值设定100分,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具体评分办法详见《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分细则》(附件1)。
 
  总评分大于90分(含),评为优秀;总评分80分(含)至89分,评为良好;总评分60分(含)至79分,评为合格;总评分60分以下,评为不合格。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八条 企业申请。育种企业向旗县农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上报自治区,并附以下相关材料:
 
  (一)内蒙古自治区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畜禽养殖代码、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2.种畜疫病检测报告或无疫小区证明;
 
  3.育种机构、育种团队、育种基础条件、育种基础工作、育种材料、育种成果及承担相关育种科研项目等相关证明材料;
 
  4.育种团队的管理办法及激励机制相关证明材料,奖励发放证明材料;
 
  5.所承担国家和自治区育种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6.地方政府或部门政策保障措施证明材料;
 
  (三)近3年的审计报告、财务会计报表,育种项目投入情况报告(如审计报告中不含育种项目投入情况,则需专项审计报告);
 
  (四)2024—2030年育种规划、年度育种计划(或实施方案)和年度育种工作总结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九条 育种企业申请截止时间为每年1月31日,验收截止时间为每年10月31日。
 
  第十条 材料审查。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和畜牧兽医技术等专家对育种企业资质、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现场评价。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成立由科研、教学、经营、推广、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的评价专家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实地核查并根据评分细则现场逐项评分。
 
  第十二条  结果公示。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依据第三方或评价专家组现场评价结果在自治区农牧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结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农牧厅会同财政厅向各盟市农牧部门、财政部门、相关企业公布评价结果。
 
  第四章 奖励方式及标准
 
  第十四条  对育种能力评价结果为良好等级以上的奶牛育种企业,每个给予基础性奖励100万元。
 
  第十五条  荷斯坦种公牛基因组综合选择指数(GTPI或GNM$)值当年排名CDCB前2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100万元。
 
  自主培育的荷斯坦种公牛进入当年中国乳用种公牛遗传评估概要中种公牛CPI(中国奶牛性能指数)或GCPI(中国奶牛基因组选择性能指数)前5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100万元;进入当年中国乳用种公牛遗传评估概要中种公牛CPI(中国奶牛性能指数)或GCPI(中国奶牛基因组选择性能指数)51-1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50万元。
 
  自主培育的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种公牛进入TPI(中国兼用牛总性能指数)排名前100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50万元。
 
  自主培育的三河牛种公牛进入三河牛TPI(中国兼用牛总性能指数)排名前5名的,每头种公牛奖励50万元。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育种企业对所提供的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育种企业提供的相关评价材料弄虚作假的,经查实,三年内不受理其育种能力评价申请。
 
  第十七条  育种企业应根据育种规划和自身发展需要编制奖励资金使用方案,报所在盟市农牧、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对骗取资金行为实行零容忍,经调查核实、公开公示后拉入严重失信行为“黑名单”,农牧厅对纳入“黑名单”的严重失信行为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5年内禁止其获得自治区农牧厅奶业奖励和申报自治区农牧厅奶业项目。未经审批或未按规定使用奖励资金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下一年度参评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其他文件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自治区农牧厅负责解释。
 
  附件:1.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分细则
 
  2.内蒙古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价申请表
 
  附件1
 
  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评分细则
 
  一、必备基本条件
 
  (一)依法向所在盟市、旗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持有有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和畜禽养殖代码,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和种畜疫病检测报告或无疫小区证明。
 
  (二)种公牛来源应为种公牛站自建养殖场,或与种公牛站隶属于同一企业的养殖场,或与种公牛站签订5年以上联合育种协议的核心育种场。
 
  (三)具有完整的育种档案记录资料,并应用管理软件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四)有专门的育种部门、技术团队和技术人员。
 
  (五)有完善的繁育设施、设备以及相应的实验室。
 
  (六)品种已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品种名录》或通过农业农村部公告的品种、配套系,引进品种需有引种证明。
 
  (七)具有经地方政府部门审定的育种规划(方案)和年度育种计划。
 
  (八)具有院士专家工作站、技术中心、工程中心或高新技术企业育种创新科技平台,或具有以国内知名专家为主的奶牛育种团队。
 
  (九)按规定使用所承担的国家和自治区奶牛育种项目资金。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企业不得申报。
 
  二、评价内容
 
  (一)育种机构(5分)。指企业内设的科研育种机构或与科研单位合资成立的育种机构,或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全资育种机构等。
 
  1.育种机构连续运营10年(含)以上,得5分;
 
  2.育种机构连续运营5年(含)—10年,得3分;
 
  3.育种机构连续运营3年(含)—5年,得1分。
 
  (二)育种团队(5分)。指育种机构内专门从事育种工作的育种专家和直接参与育种工作的相关技术人员。
 
  1.育种技术团队成员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占比30%(含)以上的,得5分;
 
  2.育种技术团队成员中博士、副高以上育种专家团队成员占比20%以上(含)、30%以下,得3分;
 
  3.育种技术团队成员中博士、副高以上育种专家团队成员占比10%以上(含)、20%以下,得2分;
 
  4.育种技术团队成员中博士、副高以上育种专家团队成员占比10%以下,不得分。
 
  (三)育种基础条件(15分)。指企业拥有育种基地、辅助设施、育种仪器设备和培育品种或品系核心群的情况。
 
  1.育种基地(10分)
 
  (1)与种公牛站建立稳定的联合育种协作关系,得1分;
 
  (2)制定了本场核心母牛群选择标准,实施系统选育与动态管理,配合基因组检测工作,得1分;
 
  (3)规范采集和记录系谱、繁殖、疾病治疗等信息,核心群生长发育和体型鉴定等数据,实现信息化管理,得2分;
 
  (4)每3年向种公牛站,提供20头(含)以上自主培育种公牛,得6分;提供10头(含)—20头自主培育种公牛,得4分;提供5头(含)—10头自主培育种公牛,得2分;提供5头以下自主培育种公牛,得1分。
 
  2.育种仪器设备(5分)
 
  (1)拥有农业农村部认定的DHI检测中心,或与认定的DHI检测中心有固定合作关系,得3分。
 
  (2)有奶牛育种主要设备:体尺、体重测量系统等,得2分。
 
  (四)育种投入(5分)。指企业近3年用于育种的直接投入。
 
  1.近3年育种投入大于1000万元(含),得5分;
 
  2.近3年育种投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得3分;
 
  3.近3年育种投入小于500万元,得2分。
 
  (五)育种基础工作(10分)。指在本品种内规范持续开展品种登记、后裔测定、DHI测定、体型外貌鉴定、体尺、体重测量等工作。
 
  1.测定制度切实可行,并连续执行2年以上,定期对数据录入、整理,能够应用测定数据进行选育,得2分。
 
  2.规范开展品种登记、生产性能测定等育种工作,得2分。
 
  3.规范开展体型外貌鉴定育种工作,得2分。
 
  4.规范开展不同月龄体尺、体重测定,得1分。
 
  5.荷斯坦牛、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牛每年后裔测定的后备种公牛在10头(含)以上,或三河牛每年后裔测定的后备种公牛在5头(含)以上,得3分。荷斯坦牛、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牛每年后裔测定的后备种公牛在3头(含)—10头的,或三河牛每年后裔测定的后备种公牛在2头(含)—5头的,得2分。
 
  (六)育种材料(10分)。指企业自有的种质资源或参加国家、省级区域、行业联盟试验、鉴定试验的品系或种质资源。
 
  1.连续3年未间断过实施种牛培育工作,每年新增入站后备种公牛不低于20头,或育种基地新增种母牛不低于200头,得5分;每年新增入站后备种公牛10(含)—20头,或育种基地新增种母牛100(含)—200头,得3分;每年新增入站后备种公牛低于10头,或育种基地新增种母牛低于100头,得1分。
 
  2.荷斯坦牛,每年能够完成不低于1.5万头泌乳牛的生产性能测定能力,每头泌乳牛泌乳期内DHI测定次数不低于5次,得5分;乳肉兼用型西门塔尔牛及三河牛,按照国家或肉牛产业体系制定的生产性能测定规则进行测定,得5分。以上累计不超过5分。
 
  (七)育种成果(30分)。指近5年企业所获得的科技成果(作为第一完成单位或第一完成人通过国家或自治区审定、评估、鉴定的品种或种质资源,受理或获得品种权保护的品种及与育种相关的技术成果、科技奖励和专利),企业供种、制种能力以及成果推广等。
 
  1.种公牛综合育种值排名(10分)
 
  (1)企业(包括在境外合资公司)自主培育种公牛进入美国荷斯坦协会(CDCB)荷斯坦种公牛(TPI综合育种值)排名前100名或基因组选择种公牛TPI值达到CDCB公布的前200名,得5分。
 
  (2)企业自主培育种公牛进入全国畜牧总站公布的荷斯坦牛种公牛(CPI、GCPI)、乳肉兼用西门塔尔种公牛和三河牛种公牛(TPI)排名前100名,排名1—10名的种公牛每头得2分;排名11—20名的种公牛每头得1分;排名21—100名的种公牛每头得0.5分。最高得分5分。企业得分相同或该项特别突出且达到该项最高得分情况下,可依据种公牛指数质量设立加分项,具体加分值届时专家组商量决定,但加分不得超过2分。
 
  2.科技成果(5分)
 
  获得自治区级育种创新重大项目支持的,或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的,得5分;获自治区级科技奖励的,得2分。以上累计不超过5分。
 
  3.成果推广(15分)
 
  (1)普通冷冻精液(5分)
 
  ①年销售数量100万剂(含)以上的,得5分;
 
  ②年销售数量50(含)—100万剂的,得3分;
 
  ③年销售数量30(含)—50万剂的,得2分;
 
  ④年销售数量30万剂以下的,得1分。
 
  (2)性控冷冻精液(5分)
 
  ①年销售数量10万剂(含)以上的,得5分;
 
  ②年销售数量5(含)—10万剂的,得3分;
 
  ③年销售数量1(含)—5万剂的,得2分;
 
  ④年销售数量1万剂以下的,得1分。
 
  (3)客户技术服务(5分)
 
  ①有完善的客户服务档案或系统软件记录,客户技术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得5分;
 
  ②有完善的客户服务档案或系统软件记录,客户技术服务覆盖率在50%—70%,得3分。
 
  ③有较完善的客户服务档案或系统软件记录,客户技术服务覆盖率在50%以下的,得1分。
 
  (八)管理机制(10分)。指对育种团队的管理办法、激励机制和延伸服务能力。
 
  1.具有健全完善的育种团队管理办法、延伸服务制度,得5分。
 
  2.执行育种团队管理办法、延伸服务制度,建立激励机制,并有效开展售后服务等延伸技术服务,得5分。
 
  (九)政策保障(5分)。指地方政府部门编制育种规划,支持育种基础工作,并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财政、金融和用地等方面支持。
 
  1.有地方政府部门编制(备案)的育种规划等的,得3分。
 
  2.地方政府部门在财政、金融和用地等方面支持的,得2分。
 
  (十)项目执行(5分)。指育种企业作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对其所承担的中央和自治区项目申报、实施、质量、资金管理、绩效管理及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运行等情况。
 
  1.落实项目单位(法人)承担项目建设主体责任,得1分。
 
  2.项目资金按照项目规定合理使用的,得3分。
 
  3.按照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收集、整理项目相关文件资料并规范归档的,得1分。
 
  附件2
 
  内蒙古奶牛育种企业育种能力
 
  评价申请表
 
  项目名称:
 
  实施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项目起止时间:
日期:2024-11-07
 
 地区: 内蒙古 中国
 行业: 乳业
 标签: 奶牛
 科普: 奶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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