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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1-07 10:43 来源: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优化全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我委药政食品处牵头修订形成《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面向社会征询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间,收到社会群众反馈意见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条。
  为进一步优化全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更好满足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需要,我委药政食品处牵头修订形成《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于2024年9月9日至2024年10月8日,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面向社会征询公众意见。意见征询期间,收到社会群众反馈意见2条,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条。具体情况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采纳情况
序号
单位
修改意见
采纳
情况
不采纳或部分采纳理由
1
群众
1. 第三条明确:“对于市场监管、社会监督等发现备案的食品企业标准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企业应当予以改正。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平台予以明示。”对此,如果企业出现上述情形但未能主动改正,是否应当规定相应的责任承担条款。
部分采纳
根据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精神,征求意见稿明确“拒不改正的,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移送相关资料。”结合征集意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实施条例、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精神,修改为:拒不改正的,撤销相应备案标准,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通报,并移送相关资料。
2
群众
2. 第二条规定:“企业提交备案的标准文本在平台公开即完成备案。”故此处对于废止的备案标准,是通过平台明示废止的方式还是直接退出平台的方式予以明示,建议斟酌。
不采纳
根据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文件精神,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企业改正后自行废止的备案标准,应当在平台予以明示。”我省备案服务平台对企业废止的标准已标注“废止”,并与“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实时对接。

  相关报道: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征询社会公众对《关于进一步优化安徽省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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