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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市场监管局公布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1-07 10:07 来源:黔西南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切实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力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结合“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春、秋季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开展,黔西南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涉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为切实做好校园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全力保障广大师生食品安全,结合“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和“春、秋季校园及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的开展,黔西南州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重拳出击,严厉打击涉校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现将黔西南州第二批校园食品安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典型案例一:黔西南州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晴隆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13日,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晴隆县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监控电脑上查看当天的食堂监控视频,发现2024年5月13日01点19分11秒开始有一只老鼠在一食堂一楼备餐间操作台上活动,活动时间持续30秒。该当事人分别于2023年9月5日、2023年11月22日因一食堂炒菜区有老鼠活动的违法事实,被晴隆县市场监管局两次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校一食堂多次出现有害生物老鼠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第十条第三、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违法事实,晴隆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十二、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捌仟玖佰伍拾(小写:1895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黔西南州安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龙县某幼儿园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4月10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安龙县某幼儿园进行食品安全检查,发现当事人存在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2024年4月26日,安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未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然存在,安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黔西南州贞丰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贞丰县某幼儿园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4年3月7日,贞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贞丰县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后厨工作人员王某健康证明已过期,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违法行为,贞丰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黔西南州普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普安县某小学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案
 
  2024年4月23日,普安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寄来不合格结论《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普安县某小学被抽样检验的自清洁餐具(筷子),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普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向普安县某小学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后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构成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具(筷子)的违法行为,普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黔西南州望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望谟县某中学餐饮具抽检不合格案
 
  2024年5月20日,望谟县市场监管局收到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寄来不合格结论《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望谟县某中学被抽样检验的自清洁餐具(筷子),检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5月22日,望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望谟县某中学送达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并对其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构成了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筷子)的违法行为。7月8日,望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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