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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周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1-06 13:40 来源:勐海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2022年9月14日,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勐海县周某某蔬菜种植地的芫荽进行抽检,后检出芫荽上使用了农药毒死蜱且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实测值为0.046mg/kg,标准值为≤0.02mg/kg)。勐海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23日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勐海县公安局,经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22年9月左右在其种植的芫荽地里使用了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毒死蜱,且已将该批芫荽出售。
  关键词
 
  农药毒死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要点
 
  1. 行为人在自己种植的蔬菜芫荽地里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且严重超标,并将该批芫荽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 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14日,勐海县农业农村局委托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勐海县周某某蔬菜种植地的芫荽进行抽检,后检出芫荽上使用了农药毒死蜱且严重超出国家标准(实测值为0.046mg/kg,标准值为≤0.02mg/kg)。勐海县农业农村局于2023年2月23日将案件材料移送至勐海县公安局,经查,被告人周某某于2022年9月左右在其种植的芫荽地里使用了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毒死蜱,且已将该批芫荽出售。2023年3月14日9时许,勐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前往勐海县某蔬菜种植基地将被告人周某某传唤至勐海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接受审查。
 
  裁判结果
 
  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24年6月11日作出(2024)云2822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宣判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毒死蜱是一种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的有机磷杀虫剂。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布的《禁限用农药目录》,毒死蜱系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规定毒死蜱在青菜、萝卜等蔬菜中的残留量均不得超过0.02mg/kg。食用毒死蜱超标的蔬菜,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产生抽搐、痉挛、恶心、呕吐等不良反应。本案中,被告人周某某在自己种植的蔬菜芫荽地里使用国家禁止在蔬菜上使用的农药毒死蜱且严重超标,并将该批芫荽出售,对消费者权益和食品安全造成损害,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农产品质量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决不能忽视,国家严厉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本案提醒广大农业生产者,“依法种地”、“规范种地”,必须按照禁用限用标准和规范使用农药,坚决不能使用禁用农药。
日期: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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