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
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印发了《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等事项备案工作指南》(以下简称《工作指南》),进一步规范婴幼儿配方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事项的备案工作,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确保产品从原辅料入厂至终产品出厂可监控、可追溯。
《工作指南》明确了备案主体、备案内容、备案流程、备案管理要求,以及食品原料等事项的具体备案信息和要求。对于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企业,获得配方注册和生产许可后,在正式投产前,应当依法将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产品配方及标签等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对于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主要备案名称、品牌、产地/国别、包装规格、质量要求/原料(食品添加剂)执行标准号、供应商名称、生产商名称等信息;对于产品配方,主要备案实际生产时依法依规可调整的配方组成成分信息,不重复备案配方注册内容;对于标签,主要备案除产品批号、生产日期等以外的上市产品的标签。
《工作指南》同时还明确,鼓励境外生产企业参照备案的有关规定,向其产品标签上标注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者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备案。
二、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
10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程序》(以下简称《工作程序》),进一步规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注册优先审评审批工作,引导企业加大对罕见病类特医食品和临床急需的新类型特医食品的创新研发力度,更好满足病患临床营养需求。
《工作程序》细化了优先审评审批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明确苯丙酮尿症等罕见病类特医食品和糖尿病、肾病等临床急需且尚未批准过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可适用优先审评审批,便于注册申请人和审评部门办理。《工作程序》明确拟纳入优先审评审批程序的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异议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注册审评工作时限缩短至30个工作日,生产现场核查、抽样检验及临床试验现场核查根据需要优先安排。
《工作程序》还强调审评部门应积极与申请人进行沟通交流,并可在必要时安排专项交流,有利于缩短申请人的材料补正时间、提高材料补正质量,提升审评部门工作效率。
10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消息,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起草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用香料通则》等19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标准涉及食品添加剂项、污染物1项、食品产品1项、理化检验方法与规程10项、微生物检验方法与规程1项。
四、拟微球藻油等12种“三新食品”通过审查
10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审评机构组织专家对拟微球藻油等2种物质申请作为新食品原料,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等4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C.I.颜料黑7等6种物质申请作为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并通过。
2种新食品原料,分别为拟微球藻油、前花青素;4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分别为D-阿洛酮糖-3-差向异构酶、2'-岩藻糖基乳糖、乳糖-N-新四糖、柠檬酸亚铁钠;6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分别为C.I.颜料黑7;炭黑、氢氧化钠、癸二酸二正丁酯、3,9-双[2,4-双(1-甲基-1-苯乙基)苯氧基]-2,4,8,10-四氧杂-3,9-二磷杂螺[5.5]十一烷、三甲氧基苯基硅烷、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和二氧化硅的共聚物、氢化的苯乙烯与1,3-丁二烯的聚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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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0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通知,为进一步提高婴幼儿配方乳粉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婴幼儿配方乳粉注册许可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婴幼儿配方乳粉原辅料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1月17日。
《征求意见稿》要求婴配乳粉生产企业持续完善原辅料采购验收管理制度;采用干法工艺生产的,原辅料除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外,微生物指标还应符合婴配乳粉产品标准要求。对于使用基粉生产婴配乳粉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应逐步使用具备婴配乳粉生产资质企业生产的基粉。
《征求意见稿》鼓励使用牛乳或羊乳直接加工婴配乳粉,考虑对婴儿配方食品广告及宣传的要求,1岁以上幼儿配方乳粉标签主版面产品名称下可标注“牛乳加工”或者“羊乳加工”字样等。《征求意见稿》要求新申请注册使用基粉的婴配乳粉产品配方,其基粉应直接使用牛乳或者羊乳加工。
六、《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4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4年版)》公开征集意见建议
10月11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推动保健食品高质量备案管理,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需求,促进大健康产业发展。
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以《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及技术要求(2021年版)》和《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2021年版)》为基础,补充完善了相关产品剂型(食品形态)及对应辅料和剂型(食品形态)技术要求。
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的亮点在于丰富了营养素补充剂类保健食品备案产品的剂型,增加了容易被大众人群接受的糖果、饮料、巧克力、果冻、粉剂的食品形态。征求意见稿中丰富的产品剂型充分考虑了各类消费人群的需求,例如对于中老年人群,可以通过饮料、粉剂的方式摄入保健食品,从一定层面上满足了银发一族对营养补充、身体健康的需求,更加有利于助推银发经济和产业高质量发展。
此外,对于上文提到的食品形态均规定了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以及产品的工艺、质量技术要求,还规定了产品每日摄入含糖量上限,在保证备案产品质量稳定的同时,降低糖量摄入过多的危害,更好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
2024年版征求意见稿附件对保健食品备案产品剂型、技术要求、可用辅料及其使用规定等进行了详细说明,公开征集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11日。
七、2025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公开征集建议
10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发布关于公开征集2025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的函,公开征集2025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8日。
建议立项制定、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着重解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以提高标准质量、保障公众健康、促进产业发展为目的,优先制定、修订风险防控急需的食品安全标准。
强化标准立项与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和营养健康工作的衔接,有效利用标准跟踪评价结果,以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检验方法、食品产品、微生物、食品相关产品等标准为重点,统筹推进标准制定、修订,使标准范围覆盖我国主要食品类别,涵盖已知安全风险因素,契合我国发展实际和国际先进风险管理理念。
立项建议应当围绕公众健康保护和风险管理所急需。具体包括:对公众健康保护的重大意义、解决的主要食品安全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适用范围和技术要求、国内外产业发展情况、国内外法规标准情况、对产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立项建议应当有较充分的科学依据,预期能够解决经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风险评估证明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具体包括:现有市场监督抽检、行业和企业调查数据、相关毒理学资料、膳食暴露等数据信息,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等。
立项建议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社会稳定性风险评估要求。具体包括: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程度、国际影响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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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种新食品原料、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10月,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2种新食品原料、6种食品添加剂新品种、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公开征求意见。
10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消息,受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樱花多酚、、鸡冠透明质酸钠2种新食品原料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1月23日。
10月24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消息,根据《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过氧化物酶和木聚糖酶、食品营养强化剂新品种3'-唾液酸乳糖钠盐和乳糖-N-新四糖、扩大使用范围的食品添加剂氧化镁和过氧化氢的申请,其安全性和工艺必要性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审查,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1月24日。
10月25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布消息,根据《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行政许可管理规定》和《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与受理规定》的要求,二十二酰胺、1,4-苯二甲酸与 2-甲基-1,3-丙二醇和4,8-三环[5.2.1.02,7]癸烷二甲醇的聚合物、1,3-苯二甲酸与 1,4-苯二甲酸、邻苯二甲酸酐、顺丁烯二酸酐、1,2-丙二醇、1,2-乙二醇和二甘醇的聚合物与苯乙烯的共聚物3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已通过专家评审委员会技术评审,现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4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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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工作启动
10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知,组织开展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重点培育工作。
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传统优势食品产区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加以重点培育,充分挖掘区域资源禀赋,明确发展方向和培育优先级,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加快形成地方特色食品产业优势,释放传统产业发展活力,打造特色食品产业集群,营造“百花齐放”发展格局,推进制造强国和健康中国建设,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带动农民就业增收和区域经济发展,助力乡村全面振兴和共同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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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10月9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公告,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的重要决策部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绿色转型,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修订《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并形成了《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23日。
修订主要内容如下:
将《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名称调整为《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管理办法》,共7章45条,规定了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管理程序,分别按照认证体系、认证实施、认证证书、绿色产品标识、监督管理等环节,规范了管理流程,明确了各监管主体职责,以及各参与主体违反《管理办法》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总则,包括目的与依据、相关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方针、管理机制、信息平台、国际合作等,共7条。明确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定义、适用范围、原则方针,规定了市场监管总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工作中的管理机制,由市场监管总局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信息平台并组织开展绿色产品认证国际合作。
第二章认证体系,包括分类管理、目录和规则、目录划分、设立原则、属性要求、协调原则、认证机构要求、检测机构要求、认证各方责任、技术委员会等,共10条。明确了目录划分、设立原则、属性要求以及协调原则,对认证机构、检测机构、认证各方、技术委员会提出了要求。
第三章认证实施,包括认证委托、认证受理、样品检测、检测记录要求、现场检查、认证决定、认证记录要求、获证后监督、认证人员管理、信息公开、认证机构风险控制等,共11条。明确了绿色产品认证活动全流程,要求认证机构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认证人员管理、信息工作做了规定。
第四章认证证书,包括管理部门、内容及格式、有效期、证书处理等,共4条。明确了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的管理部门,规定了证书内容及格式、证书有效期,对证书处理做了原则性规定。
第五章绿色产品标识,包括标识样式、标识颜色、标识使用、标识加施、标识管理等,共5条。明确了绿色产品标识样式和标识颜色,对标识使用和标识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监督管理,包括市场监管部门职责、有关部门职责、评估机制、举报规定、处罚规定,共5条。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职责、绿色产品认证实施效果评估机制,对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的举报以及违法行为的处罚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附则,包括名词解释、解释权和施行时间等,共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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