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银海区某幼儿园未取得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2024年4月7日,北海市银海区市场监管局对一家正在营业的幼儿园进行检查,发现该幼儿园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进一步调查,该幼儿园自2024年2月19日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提供餐饮服务,这一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因此,银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并处以罚款行政处罚。
幼儿园食品安全问题不容忽视,它直接关系到幼儿的生命健康。北海市市场监管局将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违法行为,全力保障幼儿的食品安全。
案例二: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合浦县某中学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且拒不改正案
2024年7月31日,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合浦县某中学因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规定,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9日,执法人员对该校进行过检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2024年4月16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发现,该校仍未整改。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和《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构成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的违法行为。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市场监管部门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警醒学校食堂要严格履行学校主体责任,督促其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同时也警示其他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进一步保障师生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