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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大闸蟹市场销售行为的提示——食品销售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系列宣贯(四十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0-29 13:30 来源:市监昌平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大闸蟹市场经营行为,防范商标侵权、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问题,对销售大闸蟹的经营者、连锁超市总部、市场开办者提示如下。
  为进一步规范大闸蟹市场经营行为,防范商标侵权、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问题,对销售大闸蟹的经营者、连锁超市总部、市场开办者提示如下:
 
  一、严格进货查验管理
 
  经营者应当落实进货查验要求,索取上游供货方的主体资质、商标授权证书、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销售凭证等资质凭证。销售“阳澄湖”大闸蟹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的,要查验农产品地理标志防伪溯源专用标识,并通过官方公众号进行防伪查询。
 
  二、如实公示产品信息
 
  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场所如实公示产品名称、品牌、产地等相关信息,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不得公示虚假产地、商标等信息。
 
  三、依法开具销售凭证
 
  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下游进货方提供销售凭证,批发经营者还要如实记录销售信息,保障产品信息真实可溯。
 
  四、履行开办者管理责任
 
  市场开办者要严格入场查验管理,禁止未取得承诺达标合格证、进货凭证等溯源凭证的产品入场销售。加强对市场内销售大闸蟹经营者的日常管理,规范市场内大闸蟹产品的销售行为。
 
  供稿单位:食品流通科
日期:2024-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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