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餐饮浪费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倡导社会文明、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持续推进制止餐饮浪费工作,积极营造“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氛围。为强化市场主体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发挥典型案例警示作用,现将案例公布如下:
一、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茌平县豆小二石磨豆浆设置最低消费额案
2024年3月7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茌平县豆小二石磨豆浆开展执法检查,在经营场所收银处发现有设置最低消费字样。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山东省反食品浪费规定》第七条第四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3月17日,聊城市茌平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清市京熹涮肉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1月30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清市京熹涮肉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2月6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三、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清市虎丫炒鸡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清市虎丫炒鸡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4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四、临清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临清市米丁餐饮合伙企业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9月30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对临清市米丁餐饮合伙企业开展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亦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临清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其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警告行政处罚。2024年10月14日,临清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