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餐饮浪费行为的重要指示精神,督促各方切实履行制止餐饮浪费的责任,现将一批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予以公示,旨在以典型引领行动,以案例倡导文明。
案例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6月25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对高新区某餐饮店开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从事餐饮服务活动中,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查处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对经开区某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其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没有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三: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单位食堂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案
2024年9月18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乌当区某单位开展检查,发现该单位食堂在提供餐饮服务中未建立食堂用餐管理制度,未制定、实施防止食品浪费措施。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
案例四: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小吃店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10月8日,花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开展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花溪区某小吃经营部存在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行为。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了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