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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丨假“有机”换来真处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0-20 10:01 来源: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在现代都市的快节奏生活中,人们对健康和高品质的饮食需求愈发强烈。而有机产品作为一种天然、无污染的选择,俨然成为消费者心中的一块金字招牌。个别商家看到有机产品的商机,悄悄打起了算盘……
  在现代都市的快节奏生活中,人们对健康和高品质的饮食需求愈发强烈。而有机产品作为一种天然、无污染的选择,俨然成为消费者心中的一块金字招牌。个别商家看到有机产品的商机,悄悄打起了算盘……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在调查中发现杭州某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灵芝干货产品标签上标注“有机灵芝”,但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有机产品认证证明材料。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涉嫌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上标注“有机”字样误导公众的行为。经查明,当事人自今年起开设店铺销售保健食品、农副产品。今年5月,当事人从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以10元/盒的价格采购了5盒灵芝干货,购进总金额50元,又从他人处购买了标有“椴木有机灵芝”字样的标签包于包装盒外,后以20元/盒的价格放于店内进行销售。截止到案发,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未经过有机产品认证,无法提供有机产品证明材料。因上述产品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案发后,当事人已停止销售上述灵芝干货。
 
  案件定性
 
  当事人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机”字样的行为,违反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产品、产品最小销售包装及其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一)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的规定,属于在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产品上标注“有机”字样误导公众的行为。
 
  相关处罚依据
 
  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自行整改,故不再责令改正,作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件提醒
 
  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在选购有机产品时可以查看产品外包装上是否加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机构名称,也可通过登录认监委“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网址:food.cnca.cn)或认监委公众号核实生产加工企业是否已经获得认证以及证书是否已经过期等信息。
 
  下一步
 
  上城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
 
  打击危害消费者利益案件
 
  进一步净化营商环境
 
  创造守护更加放心的消费环境
 
  来源丨法规科 华晗
日期:2024-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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