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删除“肉类类似物“的定义,修改外包装和标签的定义,标签内容包括产品的重量和价格,有关产品的其他信息:产品的简要说明或最佳食用日期等;
(2)修订第 11 条。用于盛装加工肉制品的容器均应清楚标明批次代码,要易于识别和追溯、不得移除或更改; 批次码可用“最佳食用期”或“保质期”等代替;每个独立包装均要加贴批次码信息;
(3)修订第 16 条。实际产品中肉含量不得小于标识规定含量的2%或以上;脂肪含量与特定加工肉制品规定的脂肪含量的差异不得超过 2%。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gov.za/sites/default/files/gcis_document/202410/51372rg11748gon5419.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