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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告知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0-15 10:07 来源:靖远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类食品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向“餐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全县各类食品经营者: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类食品经营者销售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严防不合格食用农产品流向“餐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规范食用农产品“索证索票”行为
 
  (一)市场开办者须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购货凭证或其它合格证明文件等;对于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须查验并留存相应的检疫、检验证明;市场开办者对无法提供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的,要进行快速检测,快速检测合格的,方可入场销售。
 
  (二)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义务,确保采购的食用农产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及购货凭证等。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及购货凭证。严禁销售病死、毒死、死因不明或含“瘦肉精”的畜禽肉类,严禁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采购蔬菜、水果、名优特等其他食用农产品,应索取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等。
 
  (三)食用农产品贮存服务(冷库)提供者须查验并留存入库贮存者的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及购货凭证等。对于按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须查验并留存检疫、检验证明。
 
  二、规范食用农产品“标识标签”行为
 
  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采购)日期、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对保质期有要求的,应当标注保质期;保质期与贮存条件有关的,应当予以标明;在包装、保鲜、贮存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的,应当标明食品添加剂名称。
 
  三、规范食用农产品“贮存摆放”行为
 
  销售者贮存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摆放销售,确保经营场所环境、设施、设备等经营条件符合经营要求。及时清理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用农产品。贮存对温度、湿度等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施设备,并保持有效运行。
 
  欢迎广大消费者及社会各界对上述各类市场主体进行监督,对有关违法行为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举报。
 
  监督举报电话:12315
 
  靖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14日
日期: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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