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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湖北省中小学校园食品安全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第三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0-14 08:28 来源:湖北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热切期盼的身边实事。民心所向即为工作导向,自2023年12月以来,湖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校园食品安全事关广大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老百姓热切期盼的身边实事。民心所向即为工作导向,自2023年12月以来,湖北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依法查处一批校园食品安全典型案件,现公布如下:
 
  1、湖北省宜昌市兴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学校食堂及其大宗食材供货商违法行为
 
  2024年4月17日,兴山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学校食堂大宗食材开展食品安全专项监督抽检,经检测,螺丝椒农药残留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该学校食堂采购螺丝椒时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兴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发现的上述问题寻线溯源,追踪风险源头,对该学校食堂大宗食材供货商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兴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湖北省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天门市某学校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5月9日,天门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组成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督导检查组到天门市工业园对天门市某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在2024年3月7日的监督检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后,依然存在库房挡鼠板不符合要求、与外界相通出入口未设置挡鼠板、库房没有通风设施、与大厅连接处过道及下水道未做防鼠措施,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等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天门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随州市某中学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7月23日,曾都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随州市某中学进行现场检查,对2024年7月8日检查发现并要求责令整改的问题进行“回头看”,现场检查发现学校食堂内仍有苍蝇、老鼠痕迹,“三防”设施并未整改到位,食堂操作间有大量水渍、油污,地面缝隙过大,漏水不畅,食品安全责任仍未落实到位。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曾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崇阳县某中学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案
 
  2024年5月16日,崇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北易安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崇阳县某中学自行消毒后的餐饮具进行了抽样封样。经检验,显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崇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5、湖北省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高中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案
 
  2024年5月18日,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某高中学校食堂供应的食品中出现异物,潜江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经现场核查属实。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潜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6、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监利市某中学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案
 
  2024年6月4日,监利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监利市某中学学校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学校食堂在2024年5月22日的监督检查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后,仍存在未按规定进行食品留样,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监利市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7、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学采购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5月21日,襄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某学校食堂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储藏间冰柜内存放有一袋无检疫章的猪肉,且不能出示该肉品的检验合格证。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襄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猪肉,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文章来源:湖北省市场监管局餐饮服务监督管理处
日期: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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