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要求,为规范开展贵州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认证在我省等效实施,结合工作实际,我委组织制定了《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4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州省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资源共享、互惠互利的原则,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创新完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体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等同采纳,是指省卫生健康委针对省外已发布实施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根据有关单位申请,经评估论证,认定为与贵州省制定发布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条 “等同采纳”的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在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网站公布实施。
(二)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客观实际需要并有类似饮食习惯。
(三)截至申报时,未发现相关食品安全问题。
第四条 贵州省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食品领域相关科研机构、技术机构、行业学(协)会、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均可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等同采纳建议,并附相关佐证材料。
第五条 “等同采纳”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遵照以下程序:
(一)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省卫生健康委意见,组织专家开展实地调研,与相关部门沟通对接,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开展“等同采纳”审评。
(二)审评专家组根据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科学性,以及调研对接情况,充分研判我省实际需求,作出书面审评意见。
(三)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将专家审评意见,报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决定是否同意“等同采纳”,发布公告并指导全省实施。
第六条 省卫生健康委应根据省外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调整、修订或废止的情况和我省跟踪评价结果,及时动态组织专家开展科学论证。
(一)“等同采纳”标准在我省实施后,省卫生健康委应组织开展跟踪评价。
(二)省卫生健康委应根据“等同采纳”标准跟踪评价情况,及时提出是否继续等同采纳意见,对不予继续“等同采纳”的标准,由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公告。
(三)对于“等同采纳”的标准,如原发布机构废止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发布公告停止等同采纳。
第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