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范围:适用于供人类食用的速冻食品,通过快速冷冻且产品的最终温度(热稳定后)保持 - 18 ℃ 或更低的产品,冰淇淋除外;
(2)原材料等要求:符合法律规定的质量、适销性和新鲜度要求;与速冻食品直接接触,只允许使用空气、氮气、二氧化碳等低温物质;采用合适的初级包装,防止微生物或其他外部污染和干燥;
(3)温度要求:在产品所有区域温度须恒定在 -18℃ 或更低;运输温度不超过 -15℃;
(4)标签要求:产品名称附有“Quick Freeze”字样;标注最佳保质期,并附有具体日期、储存温度或储存设备;产品批次。不直接供给消费者的还需标注净含量、制造商地址等信息。
更多详情参见:https://www.e-tar.lt/portal/lt/legalAct/5de186f684ab11efabdbb4a1fc8b0b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