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及《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食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4号),我委对《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黔卫健发〔2024〕7号)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件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10月8日至2024年11月7日。意见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省卫生健康委食品安全标准处。
联 系 人:张兴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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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8日
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本省食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下简称“国家标准”)或者贵州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并按要求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是指企业标准中规定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控制指标,严于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相应规定。
企业依照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生产的,应符合食品标准相应的规定,无须报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全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组织管理、协调和指导,办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信访答复及政务信息公开相关事宜;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具体承办企业标准备案相关事宜。
第四条 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企业标准应当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法及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本企业。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制定的食品标准负责,并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生产原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企业标准实施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委托加工或者授权生产食品,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已经备案有企业标准的,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无需重复备案。委托方或者授权方在备案时,应当注明受托方或者被授权方的名称、基本登记信息及地址。
第六条 企业标准文本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原料(主料、辅料和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工艺以及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限量、技术要求等。
企业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 GB/T 1.1《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要求。
企业标准的编号格式为:Q/(企业代号)(四位顺序号)-(年号)。
第七条 企业标准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电子版:
(一)企业标准备案登记表;
(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承诺书;
(三)拟备案企业标准文本;
(四)企业营业执照扫描件、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五)其他需补充说明的资料(委托代理授权书等)。
第八条 备案资料由企业扫描上传贵州省政务服务网。
第九条 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书。若因上传资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退回的,应将需补充上传资料和要求一次性告知;若因不符合受理规定退回的,应将不予受理理由予以说明。受理后,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即时办理企业标准备案。
备案流水号编排格式为:52(四位顺序号)S-(年代号)。
第十条 省卫生健康委驻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将备案企业标准文本挂网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自动失效:
(一)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与企业标准有冲突时;
(二)其他自动失效的情形。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标准需进行修订,新修订备案企业标准需维持原企业代号并根据修订时间变更年号:
(一)引用的标准已更新或作废,企业标准需更新引用的;
(二)企业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
(三)增加、调整、变更委托生产加工企业的;
(四)增加、调整、变更子公司的;
(五)产品生产原辅料有微调,不涉及企业标准安全控制指标和限量修改的;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修订需按第七条要求提交相关材料完成修订。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贵州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7月15日省卫生健康委公布的《贵州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实施细则(试行)》(黔卫健发〔2024〕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