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校园食品安全排查整治深化行动,织密校园食品安全“防护网”,九江市市场监管局聚焦学校食堂承包经营行为、有害生物防治、环境卫生、加工操作等重点问题,采取有力有效措施,持续压紧压实各方责任,强化校园食品安全保障,提升广大师生及家长对校园食品安全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为进一步发挥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
湖口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口县某中学服务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5月21日,湖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湖口县某中学服务部的待售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机构检验所抽的食品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湖口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
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彭泽县某中学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4年3月12日,彭泽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江西省彭泽县某中学进行校园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该校食堂2024年3月8日至3月12日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台账,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校食堂限期完成整改。2024年4月1日,执法人员对3月12日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该校食堂采购的肉沫仍未做进货台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彭泽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
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瑞昌市某学校未按规定配置“三防”设施案
2024年3月26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瑞昌市某学校食堂进行检查,发现“三防”设施不到位,现场责令当事人改正。2024年6月14日,瑞昌市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学校食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食堂仍存在“三防”设施配置不到位的问题。当事人未按规定配置“三防”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4
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德安县某中学未按规定配置“三防”设施案
2024年6月11日,德安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案源通报,对德安县某中学涉嫌未按规定完善“三防”设施及未按冷藏要求贮存食品原料导致霉变的问题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四条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12.1.2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三项、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5
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庐山市某中学未按规定配置“三防”设施案
2024年2月1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工作安排对庐山市某中学校食堂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三防”设施不到位,食品贮存区有有害生物活动痕迹,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2月8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4月30日庐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三防”设施仍未完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十三项的规定,庐山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