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监管风险较大的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在全市持续开展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集中执法力量,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查处18类违法行为。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例。
三、段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案
2024年3月,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段某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没款2457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根据交办线索,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段某经营的食品加工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在收到责令改正通知书后,逾期未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垦利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还直接危害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打击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安全,持续打造更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利津县某酒水副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4年5月,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酒水副食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且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没收侵权商品及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根据群众投诉,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利津县某酒水副食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被投诉的“天朝上品(贵人)酒”2瓶和“天朝上品(众)酒”2瓶,以及超过保质期的白象粉面菜蛋。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经权利人辨认,涉案白酒系假冒商品。经查,当事人进货时未按规定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利津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侵权假冒商品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打击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有利于增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切实维护了商标权利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八、河口区某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4年6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河口区某肉店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并罚没款5154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河口区市场监管局根据某超市经营兽药残留超限量的羊肉案件线索追溯,发现该批次羊肉系当事人从利津一个摊贩处购进,销售给东营市某食品公司,该公司又销售给河口区某超市。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联系方式。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且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河口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肉类食品安全关乎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组织开展了打击整治肉及肉制品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切实保障公众饮食安全。
下一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在此,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发现相关违法线索,请拨打12345(12315)、8318895投诉举报电话,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及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