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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0-03 11:05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内蒙古公布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批)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某幼儿园

  食堂食品原料过期案
 
  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乌兰浩特市某幼儿园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给予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7日,兴安盟乌兰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乌兰浩特市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时,在该幼儿园食品操作间冰柜里发现了过期食品原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罚款3000元。
 
  二连浩特市某公司食堂

  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二连浩特市某公司食堂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责令整改。
 
  2024年6月6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二连浩特市某公司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缺少部分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予以改正。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某厂未取得

  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行为案
 
  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鄂托克前旗某厂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75000元。
 
  2024年4月10日,鄂尔多斯市鄂托克前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鄂托克前旗某厂临建生产区工人就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就餐场所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提供餐饮服务。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罚款75000元。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某老年养护中心

  未按规定设置、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案
 
  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杭锦后旗某老年养护中心未按规定定期维护餐饮服务设施设备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2024年6月3日,巴彦淖尔市杭锦后旗市场监管局车站市场监管所依法对杭锦后旗某老年养护中心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厨房直接对外的门无防鼠设施,自动门闭器、灭蝇灯不能正常运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十三项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2024年6月10日前进行整改。
 
  2024年6月11日,执法人员到该老年养护中心复查发现,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进行全部整改。
 
  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某度假中心

  经营使用过期食品案
 
  乌兰察布市察右中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察右中旗某度假中心经营使用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3000元。
 
  2024年7月1日,接到12345市长热线群众投诉,该商家米饭夹生,吃完群众拉肚子。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商家厨房卫生差,冰箱内生熟混放,冰箱内存放无标识标签奶食两包(奶酪条一包,奶泡泡一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项、《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罚款3000元。
 
  赤峰市巴林左旗某中学食堂

  索证索票不全案
 
  赤峰市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巴林左旗某中学食堂索证索票不全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限期整改。
 
  2024年6月26日,赤峰市巴林左旗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巴林左旗某中学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校食堂红糖检验报告不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要求当事人限期整改。后经执法人员现场复核,整改合格。
 
  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幼儿园

  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案
 
  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科尔沁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留样制度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要求立即整改。
 
  2024年6月2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科尔沁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幼儿园食堂未及时填写食品留样记录,属于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留样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10-03
 
 地区: 内蒙古 中国
 标签: 食品安全
 科普: 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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