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端
食品晚九点
国际食品
最新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资讯 » 中国食品 »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制止餐饮浪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0-02 06:29 来源:江苏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持续有效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餐饮环节的制止浪费监管执法工作,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强化经营主体的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逐步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有效促进了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
  为持续有效制止餐饮浪费行为,推动建设节约型社会,今年以来,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强餐饮环节的制止浪费监管执法工作,通过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强化经营主体的守法意识和节约理念,逐步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有效促进了餐饮行业的健康发展。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01

  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牛肉汤馆未提醒消费者适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案
 
  2024年4月15日,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牛肉汤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服务人员未提醒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餐桌上存有较多鱼、肉、馒头等食物残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现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整改到位,现场仍存在明显的食物浪费现象。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店为提高营业额,误导消费者超量点餐造成明显浪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徐州市沛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给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5月6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已按规定整改,店内已贴有适量点餐的提示,在餐桌、墙壁等醒目位置张贴了“光盘行动”“拒绝浪费、珍惜粮食”等消费提示语。
 
  02

  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大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9日上午,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位于通州区兴东街道的经营场所开展反食品浪费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收银台、点菜区、就餐区等经营区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8月2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在就餐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食品浪费宣传海报,已整改到位。
 
  03

  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未张贴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8月26日,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某餐饮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墙上、餐桌等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连云港市海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反食品浪费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
 
  9月9日,执法人员对该餐饮店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该店已按规定整改,在店内醒目位置张贴了“光盘行动”宣传画等。
 
  04

  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饭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4月26日,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饭店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或者由服务人员提示说明,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淮安市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月10日,经执法人员复查,该饭店已在餐桌及店内墙壁上放置或张贴有“光盘行动”等反食品浪费系列标语提示,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
 
  05

  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宾馆有限公司未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案
 
  2024年4月9日,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宾馆有限公司经营场所依法开展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经营场所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未安排服务人员对消费者进行提示说明,未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执法人员现场对当事人开展普法教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镇江市京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4月11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该宾馆已在餐桌及店内墙壁上放置反食品浪费标语,并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醒。

  06

  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有限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2024年8月19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内新运营的某餐饮店进行制止餐饮浪费重点检查及合规指导时,发现当事人未在用餐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签标识。执法人员现场询问该店负责人,其表示开业后都是根据顾客需求进行配餐服务,未主动提示引导消费者按需适量点餐。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邗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8月21日,扬州市邗江区市场监管局在用餐时段对该餐饮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了“回头看”。当事人已对违法行为进行积极整改,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张贴反餐饮浪费宣传海报,在餐桌、墙壁等醒目位置张贴了“光盘行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等消费提示语,服务人员也均已知晓在点餐时主动提示消费者按需点餐。
日期:2024-10-02
 
 地区: 江苏 中国
 行业: 餐饮
 标签: 监管 餐饮
 科普: 监管 餐饮
 
[ 食品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行业相关食品资讯
 
地区相关食品资讯
会展动态MORE +
 
推荐图文
按字母检索 A | B | C | D | E | F | G | H | I | J | K | L | M | N | O | P | Q | R | S | T | U | V | W | X | Y | Z
食品伙伴网资讯部  电话:0535-2122172  传真:0535-2129828   邮箱:news@www.sqrdapp.com   QQ: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鲁公网安备 37060202000128号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