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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一批民生领域“铁拳”行动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10-02 08:13 来源:贵阳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为进一步规范贵阳市食品领域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食品领域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为进一步规范贵阳市食品领域市场秩序,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贵阳市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严厉打击食品领域各类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公平有序的食品领域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白酒案
 
  2023年12月,当事人贵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受委托生产的60瓶白酒,未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和地址信息。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要求的白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5月,贵阳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里县某牛肉店经营未按规定检疫的肉类案
 
  2023年12月19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龙分局对当事人龙里县某牛肉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冰柜内存有50公斤牛肉(含骨头),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该批牛肉的检验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于12月18日从流动商贩处购进未按规定检疫的牛肉147.5公斤,其中97.5公斤用于办理丧事自用,剩余50公斤准备用于制作牛肉火锅售卖,截至检查时并未售出。当事人经营未按规定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4月,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受龙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息烽县某食品店虚假宣传产品功能案
 
  2024年4月8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息烽县某食品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对其销售的蜂胶相关产品,宣称具有“将蜂胶直接抹上烧伤烫伤地方,医院都不用去,愈合非常快”“每天按时连续内服蜂胶5天到一个星期,身体从头到脚的炎症就彻底消失”等功能,但未能提供相关印证材料。当事人对产品功能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5月,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息烽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案
 
  2024年3月14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息烽某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及时公示入网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信息,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2024年4月3日,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一经营户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未审查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5月,息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修文县某食品便利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2月21日,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修文县某食品便利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汽水、苏打水等食品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1月,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过期食品、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云岩区某生鲜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3年11月21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云岩区某生鲜店进行检查,当事人和消费者正因一包超过保质期的火锅底料发生争吵。经查,当事人从贵州某公司购进10包火锅底料进行销售,该产品在超过保质期后销售了1包,其余9包均在有效期内销售。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2024年5月,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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