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查处双鸭山市尖山区某日用品商店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案。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黄金玛卡”保健食品中检出含有西地那非成分,仍将该保健食品售卖他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此批次“黄金玛卡”保健品共2瓶,1瓶售出,售价80元/瓶;另1瓶扣押。共计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80元、没收“黄金玛卡”保健品一瓶;(2)罚款5000元。罚没款合计5080元。
案例二:查处双鸭山市尖山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举报称,在超市购买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并扣押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717元。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扣押的过期食品;(2)罚没款15015元。
案例三:查处双鸭山市尖山区某生鲜超市经营含有暗示性语言的食品案。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入口柜台旁陈列架上放有标称“情人梅”食品,标签标注“让嘴巴嗨起来!”字样,当事人位于某小学对面,面向未成年人,销售的食品含有诱导性内容和暗示性语言,不符合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不益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当事人经营含有暗示性语言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理。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
案例四:查处集贤县某食品加工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双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计划,抽取了当事人生产的冷冻饮品,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按规定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产品出厂无备样,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变化未提出变更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清单(试行)》《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条例》等规定,我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作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不合格食品的行政处罚。
供稿:综合行政执法支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