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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特供酒”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9-23 16:49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对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活动实施线上线下同步打击,深挖源头,斩断违法链条,严打重处不法分子,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贯彻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的工作部署,对制售“特供酒”违法违规活动实施线上线下同步打击,深挖源头,斩断违法链条,严打重处不法分子,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强化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淮安区刘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

  从事经营活动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4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淮安区新华路检查时,发现刘某沿街售卖瓶身与箱体无其他标识的白酒:红字“内供”酒14箱(12瓶/箱)零11瓶、蓝字“内供”酒5箱(12瓶/箱)零9瓶、品鉴酒4箱(8瓶/箱)、黑字“VIP珍藏”酒8箱(4瓶/箱)、蓝字“VIP珍藏”酒6箱(6瓶/箱)、中国洋河接待用酒4箱(4瓶/箱)、“手工班”酒14桶,并在其汽车内发现一块酒精度42%vol的印章、7张员工内部接待酒贴纸,2张某系列·中国·名酒贴纸。经查,当事人无固定经营地址,在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从事经营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方式从某小酒厂曹某(另案处理)处以30元/箱至55元/箱和10元/桶的不同价格购进上述白酒,再以40元/箱至65元/箱和15元/桶的不同价格对外销售。因当事人未建立进货和销售台账,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2263.5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办理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的违法行为。2024年7月30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的白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低价酒或劣质酒,虚构各种“特供”“专供”的概念,通过精美的包装误导消费者,赚取不法利益。市场监管部门将严厉查处制售“特供酒”“内供酒”“接待用酒”等违法行为,如果消费者在消费中遇到标有上述字样的酒类商品,可以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案例二

  清江浦区某土特产经营部

  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白酒案
 
  案情简介
 
  2024年3月26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清江浦区某土特产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标有“内供”字样的白酒28箱(12瓶/箱*500ml/瓶)。经查,2024年2月25日当事人从某老酒坊(另案处理)购进生产并标有“内供”字样的白酒30箱(12瓶/箱*500ml/瓶),购进价45元/箱(3.75元/瓶),销售价8元/瓶。截至检查日,当事人除了自己日常饮用2箱,剩余的28箱尚未售出,涉案货值金额288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白酒的违法行为。2024年5月2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白酒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不法分子在利益的驱使下,制售的“特供酒”往往成本低、酒质劣,加工场所难以达到卫生标准,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案件的查办,对借以“特供”“专供”“内供”等名义牟取非法利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正常市场秩序的不法分子起到了有力震慑作用。
 
  案例三

  淮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

  对商品作引人误解商业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4年4月25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案件移交线索,对淮安市某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某品牌白酒5箱,通过检查当事人经营的淘宝店铺,发现其销售的商品标题栏标注了“某品牌白酒40度500毫升*6瓶整箱装省接待专用白酒”字样。经查,2024年2月15日,当事人以540元/箱的价格从涟水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5箱上述批次白酒,销售价格为580元/箱。当事人为了吸引消费者,增加商品搜索量和曝光量,在淘宝平台销售上述品牌白酒时,在商品标题栏标注了“省接待专用”字样,无广告设计费用。通过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复函确认,上述白酒的上架时间为2021年12月19日,共计销售33单,累计销售61箱,销售价格为560元-600元不等,货值金额共计35319.86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对其商品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2024年7月31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带有“某接待专用”“特供”“专供”“内供”标签的产品,往往让消费者觉得经营者有获取渠道特殊和稀有等特殊属性,不法商家就是利用了消费者好奇心理进行牟利。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特供酒”清源打链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特供酒”相关的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来源:执法稽查处  食品经营安全监管处
日期:2024-09-23
 
 地区: 淮安市 江苏
 行业: 酒业
 标签: 消费者 特供酒 监管
 科普: 消费者 特供酒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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