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内容: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1款规定,一般要求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应包括食品名称、配料表、净含量和规格、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标准代号及其他需要标示的内容。该标准未对产品包装执行标准的标注作出规定。
此回复仅作政务咨询使用,不具有法律解释等法定效力,不作为行政执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的依据材料,具体事件处理应当由属地管辖单位根据查明的事件事实,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认定。
感谢您对我局工作的支持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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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间:2024-09-12答复时间:2024-09-12答复单位: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