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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公布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时间:2024-09-20 09:49 来源:内蒙古市场监管微信号 原文:
核心提示: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住建、交通、文旅、卫健、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深入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今年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市场监管、教育、民政、住建、交通、文旅、卫健、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深入开展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行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某公司职工食堂使用超保质期食品案
 
  2024年6月12日,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解放所执法人员对某公司职工食堂进行集中用餐单位专项检查时,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风味酸奶1瓶,百花复合蜂蜜膏1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予以销毁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某公司食堂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案
 
  2024年6月3日,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市场监督管理局纳日松市场监督管理所在开展日常检查行动中,发现某公司食堂在检查现场未能提供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7月4日,准格尔旗市场监管局纳日松市场监督管理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罚款80000元。
 
  包头市青山区某医院食堂未穿戴清洁工作衣、帽案
 
  2024年8月2日,包头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医院食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食品加工人员未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某幼儿园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4年8月9日,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锡林浩特市某幼儿园餐饮具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幼儿园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留样制度案
 
  2024年6月27日,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通辽市科尔沁区某幼儿园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及时填写食品留样记录,该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规定执行食品留样制度。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上述情况制作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其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通辽市科尔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连浩特市某银行食堂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案
 
  2024年6月5日,二连浩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银行二连浩特分行食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食堂留样专柜内当日早餐留样不足125克;食材就地堆放,未使用带盖脚踏式垃圾桶。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要求该食堂立即整改。

  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某中学食堂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案
 
  2024年6月24日,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某中学食堂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发现食品操作间预包装食品超过保质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并处罚款10000元。

  赤峰市林西县某小学食堂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案
 
  2024年6月27日,赤峰市林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西县某小学食堂使用的供餐餐盘进行抽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当场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日期:2024-09-20
 
 地区: 内蒙古 中国
 标签: 管理 食品安全 监管
 科普: 管理 食品安全 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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