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市部分食盐批发、零售经营者及消费者对国家食盐政策了解不足,存在违法批发食盐、违法购进食盐的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食盐生产经营秩序,强化食盐专营管理,加强食盐监管,确保食盐供应与食品安全,现对我市食盐批发、零售及消费者提醒告知如下:
一、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
《食盐专营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不得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二、食盐零售单位应从食盐定点生产批发企业购进食盐
《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从事食盐零售单位禁止销售散装食盐、无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要求的食盐。禁止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我区执行食用盐的碘含量为18-33mg/kg标准。食品加工、餐饮服务、集中用餐食堂等用盐加工单位应当使用碘含量符合我区标准的碘盐。为满足特殊人群需要,未加碘食盐外包装须明晰标注“未加碘”字样。
广大食盐经销商和人民群众要提高法律意识,以防购买、食用到不合格或假冒伪劣食盐,确保食盐食品安全,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发现食盐违法经营行为或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到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