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0897号建议的答复
云南代表团: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中国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2021年,我委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进一步完善食药物质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修订扩增食药物质目录,应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向我委提出建议,同时需组织提供该物质在当地具有传统食用历史的证明、食用安全性评价资料等。我委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征求各方意见,最终研究确定。2023年,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向我委提交了将三七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相关材料,经组织专家论证研究,认为尚不能排除长期食用三七对特殊人群的潜在风险,暂不建议将三七纳入食药物质目录。三七已被纳入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可以用于相关保健食品生产。
下一步,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地方改革创新大力发展食药产业,助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切实服务于公众健康,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4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