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24年,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在全省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违法行为的执法力度,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部分典型案例。
一、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烟台市芝罘区新阳光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案
2024年6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烟台市芝罘区新阳光托育服务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食品成品进行留样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5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当天制作的食品成品进行留样。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7月1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曲阜市圣贤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4年5月9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对曲阜市圣贤高级中学有限公司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11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对曲阜市圣贤高级中学有限公司经营的学校食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曲阜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临沭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山东晨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案
2024年5月,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山东晨顺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猪肉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未经检疫检验猪肉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4月,根据线索,临沭县市场监管局对山东晨顺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部分猪肉产品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属未经检疫检验的猪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临沭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滨州市滨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滨城区京城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及虚假宣传案
2024年4月,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京城餐饮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驴肉及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滨城区市场监管局对滨城区京城餐饮店进行执法检查并进行抽检,发现该店在未对其传承人身份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项目进行申报并获批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并悬挂标有“京城驴肉火烧第四代传人、滨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牌匾进行了商业宣传。同时查明,当事人在明知其购进的“熟驴肉”为马肉的情况下,掺入驴肉中制成驴肉火烧进行出售。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滨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