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省市场监管局集中整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实施方案工作的安排部署,南充市市场监管系统深入开展粮食购销领域专项检查、肉类产品违法犯罪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取得阶段性成效。为加强执法案例曝光、强化震慑作用,现将近期查处的7起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1.阆中市某副食品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月19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货台上有待售的5袋“金沙河”西北风味荞麦挂面超过保质期。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作出没收超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顺庆区某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4月11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货台上有待售的一桶名称为统一巧面馆藤椒牛肉面超过保质期。该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超市作出没收超期食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3.某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案
2024年3月20日,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虚假标注21袋熹初地道肠的生产日期。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4.钟某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2024年1月8日,西充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销售来源不明的猪肉。经查,当事人钟某将自己饲养的生猪宰杀,除部分自留外,将剩余部分未经检疫在市场摊位上销售。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西充市监局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5.南部县某羊肉店篡改肉制品生产日期案
2024年3月7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该羊肉店销售的“伊庆草原盛”带皮羊排,故意篡改生产日期。当事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6.黄某某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3年12月26日,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南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对黄某某店铺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该店铺销售野鸡制品,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来源证明,未办理营业执照。当事人无照经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南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制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7.阆中市某食品经营部在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假掺杂案
2024年5月8日,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发现某食品经营部将猪肉干以散装称重的形式,包装于印制有“手撕牛肉干”字样的食品包装袋中并加贴“风干手撕牛肉”食品标签,冒充牛肉干进行销售。当事人涉嫌在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假掺杂。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构成了“在销售食品过程中掺假掺杂”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